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慈利县**镇**村茶庵大坝的下游河道,利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泥鳅、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25千克,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慈利县农村农业局鉴定: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为永久性禁止捕捞的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渔业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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