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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李勇谋,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

本案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政府禁止电鱼的情形下,仍用电机在梅仙镇稻田村“轧头桥”下仙江河处电鱼用于自己食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电鱼后回到家中,被本县梅仙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后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现场扣押了其电鱼工具及渔获物293尾。经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对送检的293尾渔获物分别确认为鱼、鲫鱼、鲤鱼、黄颡鱼、草鱼及小杂鱼,共3.98KG,市场总价为142.95元。

经查,平江县人民政府、梅仙镇人民政府分别在平政告[2020]7号、梅政告[2020]2号通告中规定:梅仙镇境内所有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除“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外,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自进入禁渔期以来,梅仙镇政府还在全镇范围内通过宣传车进行广播宣传、各村召开禁渔会议、张贴禁渔通告、在各重点水域树立禁渔的禁牌等方式宣传禁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了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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