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5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珙县孝儿镇中安村9组门坎滩电站北侧水域,使用网目为2厘米的单层手网进行捕鱼,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渔网系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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