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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6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给家中养的猫喂食,在仪陇县天然河段内,用电鱼工具捕获鲫鱼1条。经称重,张某某捕捞的鱼重0.275千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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