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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大道**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于2020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岳某某(另案处理)在禁渔期结伴来到到顺庆区西桥河河边。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自己携带的可视锚鱼器捕获一条重约半斤的鲫鱼,岳某某携带没有滚钩的可视锚鱼器在另一旁。经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的可视锚鱼器系利用水下摄像头和锚钩进行捕捞,其属性为刺类滚钩,属于禁止使用捕捞渔具。岳某某在案发时携带一根可视锚鱼竿以及视频设备,但未携带滚钩,无法实施捕捞,认定岳某某未实施此次非法捕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购买健康鱼苗在指定流域增值放流,对江河生态进行了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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