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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5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住该区**镇**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骑摩托车到李渡镇孙家坝外的嘉陵江边,使用可视鱼竿(滚钩)锚鱼,钓到重2.56公斤鲤鱼一条。17时许,嘉陵公安分局李渡派出所民警在嘉陵江李渡镇望水庙村江段巡逻时,张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对扣押张某某使用的渔具进行鉴定,张某某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滚钩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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