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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他人在陕西省周至县九峰镇王家堡村南边水渠内使用电鱼器电鱼,渔获70条泥鳅、4条黄鳝、25只小杂鱼及17只小龙虾。张某某捕鱼所用的电鱼器属禁用工具,且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西安市禁渔期。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器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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