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城南河入江口处,采用放置4个地笼网的手段捕捞水产品,共捕获小虾58只,小鱼4条,共计重约0.16kg,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浦口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江浦街道城南河入江口水域,属禁捕区域,地笼网属于禁捕渔具。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渔政通告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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