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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8月8日、10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福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8日,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已判决)欲购买15000元冰毒毒品吸食,经和张某某联系后,张某某说能帮忙联系到卖冰毒的人,但要到霞浦购买,并要少量冰毒作为报酬;2018年5月29日晚23时许,经张某某电话联系霞浦卖家约定好后,林某某电话与许生发联系后包下闽******小车,由许某某驾驶该车。张某某、林某某从福安市城南街道心语花艺店门口上车前往霞浦县,闽******小车先开往中国农业银行霞浦县中乘支行,林某某独自下车从其卡号为62284800685********的银行卡中取出5000元现金,并回到闽******小车上将5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接着,闽******小车开往霞浦县公交公司公交车站后,张某某下车独自走到霞浦县金鼎国际小区旁草丛,林某某再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某转账4000元现金。随后,张某某在该地点向张某甲(另案处理)以一克300元的价格帮林某某购买了15000元冰毒(先支付毒资9000元,赊欠6000元),张某某拿到冰毒后,将其中少量冰毒留下用于自己吸食,并叫林某某乘坐闽******号小车到霞浦县富地中央城公交车站接张某某上车。张某某上车后和林某某一起将购买的15000元冰毒毒品运回福安;在返回路途中,张某某在闽******车上将购买到的冰毒分两次交给了林某某保管,林某某、张某某便乘坐闽******号小车回到福安市区后,张某某在福安市**街道瑞景名仕城门口下车回家,林某某在福安市城南街道心语花艺店门口携带购买到的冰毒下车回家。2018年5月30日16时许,林某某将购买到的冰毒放在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中,其驾驶一辆女士二轮摩托车途经福安市**镇**村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城阳派出所执行日常交通执法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当场查获其放置在棕色挎包内一长白山烟盒内、及三个塑料封口袋内装有疑似冰毒晶体共21包。经福安市计量检测所检测,该疑似毒品冰毒晶体净重47.3309克。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21包疑似冰毒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福安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林某某被查获时身上的毒品是否与张某某为其代购的毒品完全一致,以及张某某曾经持有毒品的时间及状态均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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