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汉族,高中肄业,系富某某绿之健生态养殖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2013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隆昌市胡家镇地域的一个路边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的“猎枪”。张某某将枪拿回家,用于家中驱赶鸟雀使用,后一直放在其位于富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2019年10月7日因他人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张某某将枪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形物品由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杀伤力,系枪支。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其返乡投资创办企业,带动周边农户致富,社会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由富某某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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