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洪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年初,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订婚,张某某给予女方4万元礼金,2019年初,洪某某提出分手,张某某便要求洪某某退还订婚礼金,但洪某某及其父母拒不同意。
2019年3月30日上午,为索回礼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粟某某(张某某的表弟,不起诉)、王某某(张某某母亲,不起诉)等人商量后,要粟某某的女友阳某某以做美睫的名义将洪某某骗至邵阳市双某某**幼儿园门口,下午14时许,张某某等四人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微型车在**幼儿园门口等待,洪某某到达幼儿园门口时,张某某、王某某、粟某某三人将洪某某强行带上车,随后,王某某扣下了洪某某的手机,张某某、王某某、粟某某三人扇了洪某某几耳光,张某某遂联系洪某某的父母,由于洪某某父母联系不上,便报警并将车辆掉头准备将洪某某送往公安机关,此时,公安人员赶到截停微型车,至此,洪某某被控制了约半个小时。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伤情轻微。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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