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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水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凌晨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亓某某和证人薛某某到白水县大市场准备吃饭,遇到了王某和朱某某。朱某某看到表姐薛某某后就抱着哭,经询问薛某某知道王某把朱某某强奸后让吴某某、刘某、亓某某帮忙把王某看住,并给杜某打电话说赶紧来看一下,杜某叫上白某某后到了大市场,然后杜某、吴某某、刘某、白某某、亓某某让王某上车将其带到**村**号楼*单元**吴某某家中说事。在房间内因气愤王某的行为,杜某用脚把被害人王某蹬倒在地,用脚踹了背部和头部。刘某用扫把打了被害人屁股和大腿,用脚踢了几脚,白某某拿脚踹了几下,吴某某用皮带抽打被害人,亓某某拿脚踹了几下、多次殴打王某,致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第二天早上杜某起床上班,晚上下班后叫上张某某给其他人送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知道王某强奸朱某某的事情后因气愤用钢管殴打了王某几下。2018年9月18日晚8时杜某让王某给其父亲打电话来处理事情,后将王某带到楼下,王某父亲赶到后报警,民警将王某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无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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