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25日,李某某(已判刑)因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欠款,安排张某某、石某某(已起诉)至江宁区**大道**号**城小区**苑**幢附近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向杨某某要债,因杨某某无法还款,张某某、石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不让杨某某离开并通知李某某到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带至江宁宁区**大道**号**苑**室杨某某家中,随后安排吴某某(已判刑)、夏某某(已判刑)等人对杨某某进行看管限制杨某某人身自由,对杨某某非法拘禁逼迫杨某某还款,对杨某某非法拘禁至2016年5月28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