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道**号,身份证号53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道**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19日,李某某作为玉溪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理,代表****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王某某借款400万元。2008年6月23日,王某某扣除替**公司垫付的100万元水洗粉矿费用和20万元介绍利润后,转账280万元至**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期履行与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2014年5月,王某某委托陈某某、李某甲和周某甲向李某某催收**公司的欠款。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11日,陈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先后安排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乙、陆某某、白某某、龚某某等人在玉溪市红塔区**路*号综合楼**单元**室李某某的办公室看守李某某,让李某某想办法还钱。2014年7月10日,王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看守李某某。2014年7月11日8时11分,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后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民警将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玉带派出所处理,李某某才得以脱离看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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