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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区。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日、7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19年5月16日、7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6日、8月31日公安机关两次退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底至2015年初,被害人单某某陆续从李某某李某某(已起诉至法院)处借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至2015年7月份,仍尚有未归还的本息,后李某某、李某某欲找单某某索要欠款,但未能找到单某某。

2016年8、9月份李某某得知单某某暂住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随后李某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甲(已起诉至法院)预谋采用限制单某某人身自由的非法方式向单某某要账。李某某委托王某乙(已起诉至法院)采用限制单某某人身自由的非法方式讨要债务。王某乙遂纠集张某甲(已起诉至法院)、张某乙(未归案)、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李某某的朋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司机程某某(已起诉至法院)的全程参与下,在**小区对被害人单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控制被害人单某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十余天。

王某乙等人从李某某处得到好处费后向李某某称不想再继续拘禁单某某了。随后李某某通过王某甲联系赵某乙(未归案)、崔某某(未归案)等人在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配合下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继续对单某某实施非法拘禁长达五十多天。期间被害人单某某吞药自杀,经抢救方才脱险。

2016年8、9月间,李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牛某某对单某某负有债务,便纠集王某乙、张某甲、赵某甲、张某乙等人带着单某某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楼*单元**室牛某某家中向牛某某讨要债务。讨要债务过程中李某某等人在牛某某住处楼下张贴印有牛某某照片、家庭住址,并写有“牛某某欠钱不还”等字样的大字报,使用高音喇叭播放“牛某某欠钱不还!”的录音,并安排专人在楼下敲锣,寻衅滋事持续三天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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