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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昆明**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 年6 月,昆明**有限公司为获取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高额返佣收益,成立了昆明**有限公司,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担任**,同昆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用该公司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此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以投资人本金随进随出,本金无风险、利息日结算( 每年利息10%-13% )等的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非法为昆明**股份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涉及投资人195人,从成立至今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9000多万,昆明**有限公司以收取发展客户获取“返佣”的方式共非法获利50余万元,昆明**有限公司占有非法获利的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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