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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1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户,住**滩**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唐山冀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张某某在古交市以唐山冀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助享车业务”,张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其经营的“五进一”排队订车业务(即购车客户向迁西县助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2000元平台服务费和官方指导价格30%的订车款后,与公司签订《助享车计划订车协议书》。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全国公排)上,按购车客户交纳订车款的先后顺序,排队订车。“五进一”即五名购车客户对一辆车出资,各出资购车款的30%,由排名最前的购车人获得车辆,享有该车的所有权,后4名出资未获得车的购车客户继续按交款先后顺序排队等待提车,如果订车客户在出资后180个工作日内提不到车辆,公司将订车客户交纳的订车款一次性返还),2018年5月至12月,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以销售汽车为主要目的,采用排队购车的方式利诱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非法吸收8人的订车款,合计55.25万元。其中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提车成功,孟某某、谷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已退款。

2019年12月2日张某某到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2020年10月30日张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涉案款共计8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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