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万跃,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江某某(另案处理)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白鹤村5社和白鹤村8社租用土地准备进行农业开发,后江某某将其租来的土地用石头填平后于2013年11月2日转租给唐某某(另案处理)用于物流厂使用,唐某某又于2015年3月10日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转租给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将土地硬化后用于修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硬化的22.07亩耕地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土地虽然被重度破坏,但该宗土地经由多人在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占用,因此不能排除该宗土地被重度破坏的后果是由其承租之前形成,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该宗土地中是否包含其他单位已经进行硬化的土地及面积。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