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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群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南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用于扩建**电镀厂,实施了在涉案地块上建设建筑物、将土地表面硬化,占用土地面积387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340平方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014年9月16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021.21平方米,用于扩建电镀车间,并在涉案地块上建设建筑物、将土地表面硬化。后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两次毁坏基本农田面积4357.27平米,两次共折合6.54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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