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榆松YSTJ101合同段项目经理期间,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榆树市于家镇中合村集体土地36200平方米建设拌合站。经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调查科确认,该地地类为35872.49平方米为基本农田,291.36平方米为建设用地,36.29平方米为农用地,经规划科确认该地35872.4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农田保护区,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1.36平方米为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29平方米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鉴定,35872.49平方米的地面上建有大量建筑物,固化路面及石、沙、和土混合路面,破坏了种植条件,不能作为耕地使用。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1079451.2元,并正在进行场地复垦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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