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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芳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57********,汉族,初中文化,新湖农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新湖农场。因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拖拉机将其位于新湖农场**连居民区西北侧约1公里处耕地向东北侧开垦扩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至2017年。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侵占国家公益林地25.384亩,造成经济损失价值169235.1元。   

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被害单位第六师新湖农场缴纳赔偿款1296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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