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2********,汉族,群众,天津**厂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地武清区**镇**路**号天津**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8年3月间,在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以天津**厂的名义租用的,位于武清区**镇****路北侧、**路东侧的土地上施工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坑塘并硬化道路。根据《武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规划情况为基本农田10000.7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59.48平方米。2018年3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了《天津市武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该地块规划情况为基本农田240.14平方米,林业用地9760.6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59.44平方米。2019年9月23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沟渠458.45平方米,农村道路0.99平方米,水浇地10000.82平方米。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占用的10000.82平方米耕地(水浇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经天津市武清区测绘队测绘,该地块内建筑物面积738.65平方米(1.11亩),硬化面积2264.30平方米(3.40亩),坑塘面积2966.99平方米(4.45亩)。
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配合相关部门将违法建筑拆除,对土地进行了恢复。经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验收,该地块已具备耕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法监察档案、测绘报告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配合相关部门将违法建筑拆除,对该地块土地进行了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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