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单位**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4****,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路**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工程有限公司赣深客专GSJXZQ-3标二分部党工委书记,现住赣深客专GSJXZQ-3标二分部龙南县**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追加认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赣深客专******标二分部的党工委书记,负责赣深客专龙南境内占用林地的审批申报等工作,2017年4月,张某某在涉案林地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形下,对位于龙南县境内金盆山处的2#斜井项目工程点和石峡山龙南隧道口及拌料站项目工程点进行开工建设,占用林地及改变用途,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2.76亩,其中商品林44.67亩,公益林48.09亩。
张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4月3日,江西省林业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赣深客专龙南段辅助设施(一期)建设项目使用龙南县龙南镇红岩村集体林地4.7322公顷、石人村集体林地1.1551公顷、龙腾社区集体林地1.8229公顷,折合115.65亩。
本院认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