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哈尔滨铁路局农林管理所**分所**度假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公寓**室。2020年11月13日因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农林管理所**分所**度假村**期间,因经营不善将**度假村承包给梁某某(另案处理)。后梁某某私自决定在未取得**度假村农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挖掘,伙同他人挖掘的方式,将**度假村土壤出售给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度假村基本农田22.412亩,耕地40.868亩,林地1.067亩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参与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