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于2020年4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龙里县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龙里县洗马镇***砂石厂(法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地许可情况下,租用陆某甲、郭某某、陆某乙三家山林开采砂石,造成林地被破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测算,被占用林地15749平方米(23.611亩),被占林地为商品林、公益林。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进行补植复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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