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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新闻社河北分社记者,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共集体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19日被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张家口市韭菜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膳房堡乡正北沟村,占用集体土地搞旅游开发,在所占用的6.74亩基本农田上建造小木屋、舞台、集装箱,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将毁坏的耕地复垦,经过专家现场勘察通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张家口市耕地破坏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关于涉案土地复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张家口市韭菜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74亩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毁坏耕地已经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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