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小区**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胡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谋利,向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营村五组村民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赔付了树木等地面附着物,并在位于鄠邑区李家岩新村西北角环山旅游路(S107)以南草堂营村五组的耕地上非法采挖砂石。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出资并协助胡某某共同在此处采挖砂石。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初步鉴定,该宗土地耕地面积12.32亩,为采挖沙石、有效土层移除等造成耕层功能丧失且难以恢复,对周边农田安全及抗旱性有严重威胁,属于在耕地上土层剥离型毁坏类型。地面平整、地貌重建、土地复垦难度与整理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西安市国土资源鄠邑分局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非法占地中未实际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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