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王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了一只猴子和圈养猴子的笼子,并将该猴子带至眉山市东坡区复兴镇白塔村大旺山景区喂养。同年8月17日,王某某支付给张某某购买猴子及笼子费用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大旺山景区查获该猴子。经鉴定,被查获的猴子为藏酋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查获的藏酋猴已送至成都动物园(成都市野生动物研究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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