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2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9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修武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无法饲养,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超市门口将之前以人民币600元价格购入的一只和尚鹦鹉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大街**锦园**幢**室潘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和尚鹦鹉。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黄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信息、转账记录,涉案鹦鹉照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前科核查记录表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涉案鹦鹉已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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