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专科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现住保定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张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信息欲出售苏卡达陆龟一只,涞源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线索后,于2020年5月9日18时许将张某某抓捕归案,并当场查获苏卡达陆龟一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欲出售的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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