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五部刑不诉〔2020〕14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9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一只豹纹陆龟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并于当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广益大桥当面交易,后徐某某将该豹纹陆龟带至家中饲养。经鉴定,豹纹陆龟属龟鳖目陆龟科,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
案发后,该豹纹陆龟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给森林公安处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湖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单、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
2、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勘查记录及照片;
4、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认罪认罚;(三)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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