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侵宅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与张**、张**等四人在新野县歪子镇**家饮酒过程中,张**、张**酒后到张**家中,因言语不和与张国强发生冲突,张**扇了张**两巴掌,双方被人劝走后,张**遂纠集其哥哥张**、张**到张**家,张**、张**对张**进行殴打,张**用水杯、烧水壶朝张**的头上砸,烧水壶中的开水将张**身体多处烫伤。经鉴定,张**头部、面部、颈部、胸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20 日,被不起诉人张**方赔偿被害人张**81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仅为一般滋事的行为,进入住宅时间较短,未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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