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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场第**管理区**,住**社区**区**委**号,2020年2月4日被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前妻谭某某和高某某儿子高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其离婚,离婚后二人仍生活在一起。2020年1月27日上午,张某某因怀疑谭某某与高某甲仍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与谭某某发生争吵,谭某某离开家中。下午张某某在家饮酒时与谭某某打电话又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因气愤而手持自家菜刀去吓唬一道之隔的邻居高某某。因高某某家的房门没有锁,张某某直接进入高某某家中后见到高某某妻子韩某某在看电视,便上前将韩某某拽倒在地,韩某某倒地后,张某某怕韩某某误认为要杀她便将菜刀扔在地上。随后与高某某厮打在一起,被邻居拉开后。韩某某随即报警,警察到达后将张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高某某与韩某某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强行进行他人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后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进入高某某家中是直接推门进入的,高某某家中的房门没有锁,不属于强行进入,在其进入后高某某和韩某某也未明确提出要求张某某退出其家中,故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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