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二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西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西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下午15时许,在西峡县**街与**路交叉口附近保健品店(负责人:张某某)查获“硬到底”等共多种保健食品药品。当场查获有:“硬到底”伍盒、“助勃延时王”贰盒、“硬十天”肆盒、“肾白金”贰盒、“海狗红丸”宣传单、“鹿血十鞭”贰盒、“海狗红丸”壹盒、“藏王肾宝”壹瓶。2017年**月**日送往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检测,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硬到底”含西地那非2.41g/100g。张某某的的上述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毒有害食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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