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宿舍**排**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公安厅移交线索,工作人员在我市槐荫区**路**号夫妻用品店购买“金伟哥”五盒,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不允许在保健食品内添加的物质。同年9月19日,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店内查获壮阳产品:金伟哥、一片大好、硬老二等,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扣押的壮阳产品价值24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理。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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