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0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六枝特区xx羊肉粉馆存在非法添加罂粟粉行为,即对该店销售的汤底料进行现场抽样、送检。2019年12月6日,经贵州省x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从送检的羊肉汤火锅食材中检测出罂粟碱37.0ug/kg,那可丁35.4ug/kg,罂粟碱、那可丁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抽样记录、现场笔录及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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