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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湖北省监利市**镇**街,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湖北武汉**营销中心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品牌服饰经营权,在监利市**镇**大道“**”品牌专卖店经营。2019年3月至4月,张某某两次到武汉汉正街“**”、“**”等数家店铺,联系购买假冒“**”品牌服装,花了1.2万元,共购买假冒“**”品牌服装434件,在该店内销售。至2019年5月9日,共销售21件,销售额5787元;剩余413件,于2019年5月9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扣押。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413件服饰全部是假冒**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商品吊牌价总价值298354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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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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