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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6日9时许,宋某某来所报案称,其对象张某某在婚姻期间和磨山镇东村的李某某同居并于2018年5月3日生下一名女孩名字叫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同居期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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