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大街**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泰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侯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施工手续的情况下承包泰来县**局**站房施工项目,并将该项目承包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某雇佣李某某等人进行施工,2018年7月12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胸腹部受到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多发骨折、多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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