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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号,住无锡市惠山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5日通过挂靠无锡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无锡市**门诊部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滨湖区的无锡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栋**楼美容门诊部的装潢工程。2019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该项目作业现场负责人,指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吴某某从事现场电工作业,吴某某在进行感应门电源安装时,违反操作规定,未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进行带电作业,不慎触电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吴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断电的情况下进入吊顶内进行带电作业,且未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不慎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建筑公司安排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且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吴某某进行感应门电源安装作业,未为吴某某提供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监督、教育吴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重要原因。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符合电击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发后,无锡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吴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无锡市**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方人民币62.5万元,由无锡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方人民币57.4万元(实际全部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支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吴某某妻子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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