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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九龙坡区张某某豆制品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附**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31日、2020年6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登记九龙坡区张某某豆制品厂,该厂厂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社。经营中,实际由张某某、姚某甲、邹某某各为股东共同经营,张某某负责市场开发及财务;姚某甲负责的生产设备及厂内管理并兼职司炉工;邹某某负责生产质量。

2015年为了给锅炉增压、提高生产效率,姚某甲擅自在锅炉的安全泄压阀内安装铁片封堵安全阀,又在安全阀上压砖头,抱有侥幸心理长期使用改装的锅炉进行开工生产。2018年7月15日21时40分许,姚某甲使用私自改装过的锅炉生产,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工人姚某乙当场死亡、邹某某双下肢烫伤、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鉴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锅炉运行过程中,锅炉蒸汽压力超过额定压力后,作为安全泄压装置的重锤式安全阀因人为用堵板封堵而失去超压泄压功能,随着锅炉内压力继续升高,引起该锅炉炉胆变形压溃、炉胆与炉门圈连接焊缝撕裂,产生爆炸。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张某某身为注册经营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电话报警并现场等候处警,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张某某、姚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姚某乙亲属经济损失9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支付了邹某某医疗费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姚某乙死亡证明、邹某某医院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甲、邹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锅炉、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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