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1********,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冯远,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谈好由陈某某出钱,张某某负责协调关系及土地为条件合伙开采重晶石。2020年4月18日11时许,铲车司机杨某某在洗矿场地驾驶铲车作业时发现铲车刹车异常后告知了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便让张某甲更换刹车油,张某甲更换完刹车油后告知陈某某和杨某某刹车还未修好。2020年4月18日16时许,陈某某在明知铲车存在制动隐患的情况下,安排杨某某驾驶铲车到石阡县**镇**村谭某某家山林的挖矿场地将重晶石装载到货车里,杨某某在驾驶铲车铲装矿石过程中因铲车制动失效翻车,造成在现场捡矿的安某某、罗某某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某、杨某某、证人任某某、张某甲均证实事故发生时,张某某不在现场,且不知道杨某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铲车作业,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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