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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3********,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消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公园**楼**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南宁市**消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南宁市江南区**乡**委**院),*乙公司员工,负责运输餐具工作。2018年8月30日10时许,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8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宁市**镇驶往南宁市区配送餐具。途中,蒙某某发现车辆制动系统效能异常,遂向陈某某(任*甲公司车队队长)汇报情况。后蒙某某因急于送货,仍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当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路、植物路路口时,该车制动失灵,无法减速,进而撞向在此处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行人及车辆,造成5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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