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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肖卫平,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明,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建筑设备、工程设备租赁。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已累计缴纳税款5840300.32元,其中主动纳税2862781.79元;原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9日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丽江支行2512021841000006926账户扣款2977518.53元(税款2693337.23元、滞纳金284181.30元)。2015年8月开始,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缴纳税款,至2018年9月期间,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税2853784.99元。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失去联系。2018年4月28日,原古城区税务局对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非正常户认定。

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家属、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税务局缴纳税款2853784.99元、滞纳金1597673.98元,补回国家损失4451458.9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主体应系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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