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寨**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叶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电话联系黄某某求购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同)的毒品海洛因,并委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700元运费将毒品从罗定市运输到佛山市高明区交给叶某某。叶某某转账1300元给张某某,并提供黄某某的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即按照叶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黄某某600元。后黄某某在罗定市**镇**路段,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即驾车从罗定开往佛山高明。行驶至高明区**体育中心附近路段,张某某下车将毒品放置在绿化带的树枝上,当场被民警查获,起获上述物品。经称量净重0.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控制下交付、初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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