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7********,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因事实不清,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8时许,杨某甲的儿子罗某甲接得女朋友来家杨某甲在家门口放了一卷鞭炮,当天10时许,街坊邻居吴某甲(别名:吴某乙)、陈某甲、蒋某甲(别名:倪某甲)知道杨某甲的儿子接得女朋友来家后,便组织街坊邻居等共25人凑钱到杨某甲家贺喜,共凑得人民币750元。吴某甲、陈某甲、蒋某甲三人将街坊邻居凑来的750元中170元在罗某乙家买得烟花和两卷鞭炮,200元在蒋某甲家购买得鞭炮和大炮一起拿到杨某甲家门口摆放,并将剩下的380元钱封成红包和礼单交给杨某甲。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应邀帮忙放炮,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12时43分边抽烟边走向地上的长鞭炮去捡起地上的鞭炮又放下,然后张某某走向杨某甲家门口地上的炮堆上取出两颗大炮,点燃一颗甩向路边空地燃放,居然的爆炸声,使过往行人纷纷捂耳朵和呈躲避状,2019年12月19日12点44分被告人张某某又点燃第二颗大炮扔向原空地爆炸,致在不远处粉店准备吃粉的刘某某右眼被炸伤,随后杨某乙也上前去点燃烟花对空燃放,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又走向长排鞭炮,点燃地上的长排鞭炮后离开现场。刘某某右眼被炸伤后当即被送往**镇卫生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然后马上送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榕)公(司)鉴(活)字[2020]10号鉴定文书鉴定:刘某某检查见右眼缺失。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查明:当天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5.现场照片及录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因其具有投案之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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