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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17号

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工作单位建金高速**标**项目部。因犯偷税罪于1996年5月31日被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2018年10月17日因交通肇事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建金高速核发的通行证,驾驶车牌号为贵A9Y****小型汽车行驶至浙江省兰溪市**镇未开通的建金高速金华到建德方向里程牌G25 K****往***米处,因疏忽大意与在该路段酒后相向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兰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亲属和被害人孙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付孙某某亲属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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