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汉族,高中,凉山州**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西昌市**镇**区。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停放于居住地西昌市**镇**小区的白色江淮汽车出门买菜,在行驶至本小区一弯道处时,因疏忽大意将行人吴某某撞倒被碾压。案发后,张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处理。经鉴定:吴某某系车辆碾压致多器官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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