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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汉族,高中,凉山州**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西昌市**镇**区。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停放于居住地西昌市**镇**小区的白色江淮汽车出门买菜,在行驶至本小区一弯道处时,因疏忽大意将行人吴某某撞倒被碾压。案发后,张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处理。经鉴定:吴某某系车辆碾压致多器官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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