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1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P30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九龙**********室。因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8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某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在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中查获疑似红珊瑚制品327个(重755.2克)、疑似红珊瑚珠串269条(连绳重3144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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