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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暂住瑞丽市**号,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经瑞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海关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丽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6日受其姐夫常某甲邀约来到瑞丽从事走私柴油生意,主观上知晓走私柴油是违法犯罪活动。张某某参与走私活动主要受郭某某、常某乙、常某甲等人安排,主要负责驾驶云N*****改装面包车去往畹町方向运输走私柴油回瑞丽。期间,宁某某曾驾驶车辆带张某某熟悉走私柴油在畹町的驳装地点及运输路线。张某某供述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4日,共计在畹叮运输走私柴油5车次。2018年12月24日,我分局民警查获云N*****改装面包车上装有涉嫌走私柴油一车,后经清点称量,共计2000升。经查,该2000升柴油系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凌晨从畹町**队居民院子内走私入境后驳装的。2019年1月10日,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2000升柴油价格为13520元人民币。2019年1月11日,经过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上述2000升柴油进口偷逃税款为4127.11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张某某涉嫌偷逃税款金额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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